廣東競業限制補償協議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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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競業限制補償協議經濟補償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簽訂限制協議後,勞動者離職的,要遵守協議的約定,不能到約定的單位工作,那麼沒有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有沒有效的?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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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怎麼補償

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對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在什麼範圍內約定該項經濟補償,法律並未做明確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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