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訴訟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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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訴訟制度包括
股東訴訟制度

法條第150、152條(代表訴訟),第153條(直接訴訟)

股東訴訟是由股東提出的訴訟。是在大股東或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或公司利益時,他們可以通過訴權的行使,來維護自己的股權。

股東訴訟分為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在作為公司成員在公司成立時就享有的股東本身的個體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提起的一種訴訟。派生訴權是指在大股東掌控公司的情況下,大股東利用其控股優勢侵犯公司的利益,在中小股東要求公司起訴大股東時,公司拒絕起訴或怠於起訴,而中小股東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情況。與股東直接訴訟相比,股東派生訴訟更能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因為它使中小股東能代表公司向公司利益的支配股東及公司董事追究責任。

股東訴訟制度是激勵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制度,也是切實保護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有效制度。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中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規定,首先是通過人格否認制讓作出違法行為的大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其次對中小股東的投票權規定可以實行代理制,還有在選舉董事、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同時,當大股東或高管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中小股東也具有依法訴訟、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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