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應報國家批准

來源:法律科普站 5.68K
徵收土地應報國家批准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需要報國務院批准

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准。r《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r(一)基本農田;r(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r(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r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r《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