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可否是在校學生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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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否是在校學生的監護人
學校可否是在校學生的監護人
1、在校學生的監護人並不是學校。在校學生的監護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其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一般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員按照順序擔任監護人。而學校只是受監護人的委託,臨時管理教育學生的組織機構。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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