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交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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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交房條件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商品房交房條件有哪些

按照規定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

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驗,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如果驗收合格,還須説明質量等級,如合格、優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屬的樓必須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住宅房屋所屬的樓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由市或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未取得許可證的房屋,不允許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入户手續。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

實際上只要取得“大產證“,就必須具備一、二條所列條件。沒有“大產證“的,開發商不能辦理交房手續,買方應拒絕收房。

不少購房者在開發商房屋不具備合法交房條件時,就提前進房裝修,等交房期屆滿,開發商卻交不出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質量存在問題或產權有糾紛;或有些費用未繳付,導致不能按時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

這時購房者只能是左右為難: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裝修資金和時間、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確有諸多不便,或乾脆無法居住,再説,即使是要求退房,購房者也無法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全部經濟損失,因為購房者也有過錯,也應對提前裝修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因此,在收房時一定要審核開發商是否符合上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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