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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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買賣涉及的金額一般都比較大,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都需要慎重的考慮,但也不排除有簽訂了合同之後撤銷合同的情況。那麼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是什麼?購房人什麼條件下可以要求賣房人承擔賠償責任?請閲讀下面這篇文章。

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一、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一經簽訂就對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合同的撤銷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5、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撤銷也需要滿足以上條件。

二、購房人什麼條件下可以要求賣房人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因為賣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被撤銷,購房人可以要求賠償。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3、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小編在上文已經詳細的為您介紹了有關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知識,包括五個撤銷合同的條件和三種購房人要求賣房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三種情形。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在簽訂時可能會有一些陷阱條款,如果您在簽訂合同時不謹慎的話就很容易造成損失,因此,本站小編建議您在簽訂合同之前向律師進行諮詢,事前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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