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案件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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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案件的管轄
仲裁案件的管轄問題
  一、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的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三、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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