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與經濟補償金爭議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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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與經濟補償金爭議怎麼解決?

在勞動者就業的時候,如果勞動者涉及的崗位是關鍵性的保密崗位或者涉及核心競爭技術的崗位的,就需要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約定競業限制的內容。職工在離職以後,只要用人單位如期足額給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還是有義務履行競業限制的規定。

競業限制與經濟補償金爭議怎麼解決?

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經要求仍不支付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同樣,上述規章又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放棄要求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即雙方不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但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競業限制協議尚未解除前因支付經濟補償金髮生爭議,根據“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的規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首先,如果當事人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的,則根據“從其約定”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應按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方式予以處理。

其次,如果當事人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則規定:“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規定表明:雙方當事人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但又發生爭議的,應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則視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予以處理: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則應當按相關標準及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放棄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則應當按相關標準支付勞動者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規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一般參照勞動者在職期間工資收入的適當比例確認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標準;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爭議中涉及競業限制解除爭議的,解除部分按前款雙方解除條款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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