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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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行使方式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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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行使方式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2、需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4、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的權利並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機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

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兔除第三人的債務,則債務人不得為之。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於同等地位受償。

綜上所述,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一種涉及到第三人的一個權力,而且在其中無論當事人是否有此約定,債權人都是享有這個權力的,同時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方面請求自己可以代位形式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當然也要有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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