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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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加班工資
施工單位加班工資
一、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為200%支付法定休假日的為300%支付。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適用加班費的規定,但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同樣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二、加班的限制1.加班的程序限制加班也並非用人單位想加就能加的,這還需要經過工會和勞動者的雙重協商程序,如果工會和勞動者不同意,則用人單位沒有權力安排勞動者加班,這可見於《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2.加班的時數限制同時,我國立法還對加班的時數作了嚴格限制: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詳見《勞動法》第41條)其實,用人單位只有在正確計算加班工資,給員工營造一個透明的環境,才更有助於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而當勞動者面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甚至拖欠加班費等等,應當勇於拒絕,積極維護自身的合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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