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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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條件有哪些?
依據《合同法》第394條規定,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有:1、倉儲物必須是在儲存期間毀損、滅失的,如果倉儲物在倉儲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儲存期間屆滿以後毀損、滅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倉儲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保管人違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的。3、法定的免責情形不存在。如果倉儲物的變質、損壞,是由於因倉儲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學性質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是由於倉儲物的包裝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是由於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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