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違約了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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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中違約了要如何處理

實踐中,不管是什麼合同都可能出現一方違約的情況,其中,倉儲合同也不例外。那麼,在倉儲合同中違約了要如何處理呢?此外,您要知道的是,在法律上,不是違約就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您還看看自己是否存在免責的情況,那如果有的話,您應該如何免除自己在倉儲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明。

一、倉儲合同中違約了要如何處理

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指倉儲合同的當事人在存在倉儲違約行為時所應該依照法律或者雙方的約定而必須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等。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從性質上而言,違約金是“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具有賠償性,同時,又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具有懲罰性。

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的賠償金額。當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程度的損失,而且這種數額超過違約金數額時,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賠償,以補足違約金不足部分。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後,不論其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必須支付的違約金。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在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在對方還有其他損失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倉儲合同中違約了要如何處理 第2張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或者向法院請求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辦法代替履行。

4、採取補救措施。

所謂補救措施,是指在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後,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由違約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如倉儲物的更換、補足數量等等。

二、如何免除倉儲合同違約責任

免除民事責任,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害時,由於有不可歸責於違約方的事由,法律規定違約方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倉儲合同訂立後,如果客觀上發生了某些情況阻礙了當事人履行倉儲合同義務,這些情況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就可以依法免除。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災害和某些社會現象。前者如火山爆發、地震、颱風、冰雹和洪水侵襲等,後者如戰爭、罷工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倉儲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違約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簽訂後因出現不可抗力的時間不同,會有幾種不同的法律後果:當出現不可抗力以後,再要求義務人繼續履行義務已無任何可能性時,可以全部免除當事人的履行義務;不可抗力的出現只對合同的部分履行帶來影響,在此情況下只能免除不能履行部分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的出現只是對合同的履行暫時產生影響,等不可抗力的情勢消失後,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合同。

倉儲合同中違約了要如何處理 第3張

2、倉儲物自然特性。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由於儲存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和合理損耗,造成貨物損失的,當事人不承擔責任。如原我國內貿部發布的《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中規定,一般糧食保管自然損耗率(即損耗量佔入庫量的百分比)為:保管時間在半年以內的,不超過0.10%;保管時間在半年以上至1年的,不超過 0.15%;保管時間在1年以上直至出庫,累計不超過0.20%。因此在此範圍內的損耗屬於合理損耗,保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存貨人的過失。

由於存貨人的原因造成倉儲物的損害,如包裝不符合約定、未提供準確的驗收資料、隱瞞和夾帶、存貨人的錯誤指示和説明等,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合同約定的免責。

基於當事人的利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項,對負責事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互相賠償責任。如約定貨物入庫時不驗收重量,則保管人不承擔重量短少的賠償責任;約定不檢驗貨物內容質量的,保管人不承擔非作業保管不當的內容變質損壞責任。

違約責任往往以彌補對方的損失為原則,違約方需對對方的損失,包括直接造成的損失和合理預見的利益損失給予彌補。通過法定的和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增加違約成本,彌補被違約方的損失,減少違約的發生,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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