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有怎樣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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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有怎樣的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有怎樣的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下:
    1、當事人可請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或定金等違約責任的,違約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如果確實違約,承擔方式如下: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從性質上而言,違約金是“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具有賠償性,同時,又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具有懲罰性。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的賠償金額。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在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在對方還有其他損失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作為承擔違反合同責任的形式之一,損害賠償最顯著的性質特徵即為補償性。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或者向法院請求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辦法代替履行。
    4、採取補救措施,所謂補救措施,是指在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後,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由違約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如倉儲物的更換、補足數量等等。從廣義而言,各種違反合同的承擔方式,如損害賠償、違約金、繼續履行等,都是違反合同的補救措施,它們都是使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能夠得到有效的補償與恢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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