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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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
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指哪些人

《民法總則》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同時《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智障殘疾人和失智老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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