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的主要體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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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的主要體現形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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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主要包括什麼

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

(一)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刑罰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內的人身自由,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死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

(二)附加刑

1、罰金。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2、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權利的一種刑罰方法。

3、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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