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駐人員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派駐人員勞動關係
總(母)公司派駐分(子)公司人員的勞動關係歸屬劃分

1、如果屬於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如果這兩個公司分別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則可判定分別為兩個獨立法人。其中一個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工資由另一個公司發放的,企業有義務理清這種勞動關係,先終止再與工資發放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法律責任不清的問題。如果未及時處理這種勞動關係,一旦發生訴訟,兩家公司應同時成為訴訟主體。


2、如果員工由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勞動關係還在母公司,人員管理在子公司,這種情況視作“人員借調”,屬於“外派”方式。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必須明確約定分別對該員工承擔哪些義務:如工資支付、社保繳納、工傷責任主體、享受福利標準等。一旦發生勞動糾紛,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分擔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集團公司的總公司派遣的員工其勞動關係屬於分公司勞動關係。也就是説分公司只有在取得營業執照後才能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也才能與被總公司派遣的員工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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