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人員的勞動關係是否有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委派人員的勞動關係是否有規定

一、委派人員的勞動關係是否有規定?

我國有關法律沒有就委派人員的勞動關係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目前的勞動關係管理實踐,委派人員勞動關係存在幾種模式:

1、受委派人員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

2、受委派人員與委派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3、受委派人員與原單位和委派單位存在雙重勞動關係。

不論是什麼模式,受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的承擔方由三者進行協商,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二、什麼關係構成勞動關係?

構成勞動關係,需要滿足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1、主體資格合法。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合法,指勞動者必須是年滿16週歲、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作為主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文體部門招收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須經勞動人事部門特批)。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合法,指用人單位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依法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相應的業務,享有法律賦予的用人資格或能力。

2、合同內容合法。

主要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勞動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這裏,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就是法律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強制性規定。假若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為十個月,由於違背了上述“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強制性法律規定,顯然是無效的。

3、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因為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所以是無效的。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應無效。

4、合同訂立的形式合法。

《勞動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對於以口頭、錄音、錄像等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均無效。

正因法律上沒有對委派人員的勞動關係有明確規定,所以,具體是什麼樣的模式是要三方進行協商來確定的。受委派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身為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其他所有的合法權益,應該有原單位和派遣單位之間,在充分尊重職工本人意見的情況下協商決定,並且體現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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