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動關係屬於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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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動關係屬於什麼關係?

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勞務派遣開始興起壯大,滿足用工單位的增效減員的改制需要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亂象。企業派遣勞動佔比過大,待遇和保障偏低,主體又是維權意識較強的年輕人,長此以往將會對社會造成隱患,那麼,派遣勞動關係屬於什麼關係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派遣勞動關係屬於什麼關係?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僱員並派遣該勞動者到接受單位工作,派遣勞動者受接受單位指揮監督,為接受單位提供勞動;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因為勞動力的使用,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費用,派遣勞動者獲得就業崗位及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勞務派遣單位從派遣業務中獲得收入的經濟活動。

1、勞務輸出單位與勞務輸入單位是勞務派遣關係。

2、勞務輸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現象由來已久,是非正規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關於勞務派遣現象有多種術語表述,如有僱員租賃、僱員派遣、勞動派遣、勞動者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力派遣等。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使用的術語是勞務派遣。上述若干術語雖然使用比較廣泛,但確有其需要推敲的方面。

(一)僱員租賃、人才租賃等術語,不考慮勞動者在勞動法律關係中的人格尊嚴和法律地位,將勞動者等同於物、等同於可以隨意支配的一種財產,有悖於現代文明的發展,是一個不妥當的術語。

(二)勞動派遣也不甚準確。勞動指的是勞動力的消費過程,是勞動者使用一定的勞動工具、作用於一定的勞動對象、生產某種使用價值的有目的的活動。勞動作為一種人的行為和社會過程,只能對其組織和管理,不能派遣。

(三)勞務派遣是一個有多種含義的術語。比較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含義有二:其一,勞務派遣泛指民事活動中的特殊的勞務關係;其二,特指勞動力市場中的組合勞動關係。在第一種含義中,勞務供給與勞務需求是兩個彼此獨立的民事主體,勞務供給主體無須成為需求主體的組織成員即可以供給勞務;勞務過程由勞務供給主體進行組織和管理,勞務供給過程中的主要勞動條件由供給主體負責;勞務需求主體所接受的是勞務行為的使用價值,即勞務成果,而不是依附在勞動者身上、可以讓渡的勞動力的使用權。在勞務派遣這種特殊的勞務關係中,勞務的供給者通常在勞務需求者的場所中實施勞務供給行為,勞務供給過程要受到需求主體某些規則的約束等;此外,勞務關係作為兩個或多個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一方供給勞務的使用價值,另一方支付勞務成果的對價,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調整,其典型表現形式是承攬合同。勞務派遣的第二種含義是指組合勞動關係。在組合勞動關係中存在的多重關係中的主要方面為勞動關係,應由勞動法調整。本節中的勞務派遣是指第二種含義。

《勞動合同法》使用勞務派遣這一術語在於在形式上突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全部業務對於被派遣勞動者的實際用人單位,即用工單位的服務性質。即使如此,因為勞務派遣的主要方面為勞動關係,故《勞動合同法》以特別規定的形式規範組合勞動關係中各主體的行為。

勞動力是寓寄在勞動者身體中的一種能力,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所有者可以按照一定的價格將勞動力的使用權讓渡給勞動力的使用者——僱主,他能夠與工資相交換和被使用,但是不能派遣,因而,能夠派遣的只有勞動者。但是,在勞動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中,人們在明瞭勞動力的本質含義的基礎上,將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即勞動者亦稱之為勞動力,所以,《勞動合同法》使用勞務派遣等同於勞動力派遣。綜合上述分析,我們使用勞務派遣這一術語定義存在於勞動力市場上的前述現象。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勞務派遣的性質

相對於正規就業而言,勞務派遣是一種典型的非正規就業方式,在我國亦是一種新型用工方式,與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曾經存在的企業之間的職工借調有某些相似之處,但其性質截然不同。關於勞務派遣的性質,學界有不同的觀點,這裏我們對此不做過多的討論。通過描述勞務派遣現象,可以將勞務派遣定性為是一種組合勞動關係。在勞務派遣中,存在着三種主體和三重關係。

三種主體是勞務派遣單位、接受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重關係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關係,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的關係和接受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關係。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即僱主是派遣單位,僱員是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後,派遣單位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到接受單位,勞動者在接受單位的組織管理下從事勞動。

勞務派遣的本質特徵是僱用和使用相分離。派遣單位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僱主,雖然是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僱主,因為他並不為勞動者提供真實的工作崗位和勞動條件,也不是勞動者實際勞動給付的對象。勞動者實際勞動給付的對象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要為派遣單位的“客户”即接受單位工作,成為接受單位勞動組織的成員,服從接受單位的指揮命令,遵守接受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並實際給付勞動。派遣單位既然是勞動關係中的僱主,有義務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單位作為實際得到勞動給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擔勞務派遣協議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為勞動者提供實現勞動給付的工作崗位和其他勞動條件,進行勞動組織和監督管理、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等,並承擔向派遣單位支付派遣費用的義務。

派遣勞動關係屬於什麼關係?綜上所述,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之間都是勞動關係,但卻都是不完整的勞動關係,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動派遣協議使他們組成了一種特殊的組合勞動關係。正因為如此,派遣勞動依然根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進行調整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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