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完 現合同到期 - 不給續簽 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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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完,現合同到期,不給續簽,這樣合法嗎
工作交接完,現合同到期,不給續簽,這樣合法嗎
1、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續簽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司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先和公司協商,協商達不成一致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明文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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