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包括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包括
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一)加強調解機構的建設   改變用人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構置,設立由鄉鎮勞動站為主導、該行業的專業人員、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加的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該組織由鄉鎮勞動站主導,能更好的取得勞資雙方的信任,各方代表的參加便於加強溝通,以利於調解組織能儘量發揮調解作用,將矛盾消化在起步階段,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權益,節約訴訟資源。 (二)實行仲裁自願,裁審並列的法律程序   仲裁自願是指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當事人可以共同協商將勞動爭議交與勞動仲裁機構仲裁,雙方協商不一致的直接進入審判程序。裁審並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已進入訴訟的不得再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為一裁終局。 目前要徹底解決勞動者維權的尷尬局面,必須從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程序上予以改革,使其有利於保護勞動者,讓弱勢羣體在維權的過程中不至於更弱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