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 - 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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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 舉證責任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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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一) 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儘管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並不等於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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