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賠償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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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賠償舉證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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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一) 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儘管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並不等於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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