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競業限制和競業禁止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4W
請問競業限制和競業禁止的區別
請問競業限制和競業禁止的區別
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區別包括:

一、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後者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為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就不受限制。

二、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後者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為競業限制的對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的。

三、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後者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以後的若干時間。

四、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權責任,後者可能是違約責任,也可能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