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法院開庭多長時間出裁決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6W

一、勞動糾紛法院開庭多長時間出裁決書?

勞動糾紛法院開庭多長時間出裁決書?

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是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法院可以採用兩種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其審理期限是不同的。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且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根據法律規定,開庭後無論當庭下判決書,還是擇日下判決書,都不能超過審限時間的規定。

儘管判決書的下達期限,是有法律依據的,這與當事人的個人行為沒有任何關係。

但在司法實踐中當庭宣判的案件極少,絕大多數案件是擇日宣判的。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1.協商。爭議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相互讓步或一方讓步從而求得爭議解決的方法為協商。協商不需要第三人蔘加,是爭議雙方互諒互讓的結果,有利於防止矛盾的激化。但雙方協議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仍然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協商在爭議處理的任何階段均可進行。

2.調解。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説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辦法。解決勞動爭議中的調解,主要由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後,爭議雙方應自覺履行,但沒有強制執行力。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在我國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的。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調解與仲裁都是我國勞動爭議的法定解決方式,一般來説,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往往首先會在用人單位內部力爭解決糾紛,在內部無法解決時,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這並不説明,當事人申請仲裁之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糾紛發生之後需要及時的處理,如果對仲裁有任何不服的是可以走法院的程序進行解決,只要證據齊全,案件不復雜,那麼是可以走簡易程序進行解決,從而可以更快的判決書,這樣才能更快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