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期限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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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期限多長時間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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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5日,即案件當事人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不服,應當在收到該仲裁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是,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時限是,自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對於超過規定時限未作出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案件審理法官予以解釋,諮詢未果的可以向法院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就該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起算點如何確定,勞動部答覆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由於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這個前置程序,而這一程序又是法院是否立案審理的關鍵,因此勞動者也應注意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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