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舉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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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舉證問題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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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舉證

這個勞動關係舉證是指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其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風險。“誰主張誰舉證”是民法上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必須是由用人單位舉證。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關於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

⑴主張勞動關係成立的一方對勞動關係的成立存在舉證責任,例如應提供相應的勞動合同或就工資領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⑵勞動者已能夠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係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證明勞動關係可提供的憑證:

⑴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⑵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⑷考勤記錄;

⑸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對於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

⑴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

⑵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⑶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⑷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⑸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勞動者應對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加班事實一旦成立,關於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予採信;用人單位不能就加班具體時間舉證的,應採信勞動者主張的時間,但勞動者主張明顯超出合理範圍的應作出相應的調整。用人單位考勤記錄雖無勞動者簽名,但有其他證據(如工資支付資料等)相佐證的,可作為認定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證據。

(6)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已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首次主張權利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的一方應當對勞動關係的解除或者終止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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