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2007修正)第十七條的相關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6W 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2007修正)第十七條的相關內容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團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參與律師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形式。律師代表團根據律師協會有關工作規則開展活動。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律師協會 合同訂立 章程 合同事務 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