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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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特徵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特徵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面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由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構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儘管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個部分,但它卻是一個獨立的、統一的、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只登記專有權即設立了區分所有權、共有權、成員權隨此而發生,不必單獨進行登記。

在區分所有的成立登記上,一般只登記專有部分所有權,而對共有部分所有權並不單獨登記。

正是由於共有部分附隨於專有部分,因而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既不同於按份共有,也不同於共同共有,可以將其視為一種特殊的共有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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