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職工勞動關係轉移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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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職工勞動關係轉移情況表
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均應通過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來實現。這裏要區分兩種情況

1、職工提出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該職工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該職工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無需作經濟補償;由於勞動者進入新用人單位不是原用人單位安排的,故新用人單位也無責任將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2、職工調動和轉移工作單位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提出,並經協商一致的。勞動者要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由於勞動者進入新用人單位是原用人單位安排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新用人單位應將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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