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將房產贈與孩子後是否還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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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將房產贈與孩子後是否還可以撤銷
夫妻將房產贈與孩子後是否還可以撤銷
1、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前或是離婚時,將房產過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或事後出於某些原因,一方或雙方反悔,要求對房產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理由是,並無無償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思。同上述,對於已過户並完成合法登記的贈與房產,一般不得再行使撤銷權。但若有證據證明真實意思並非無償贈與,只是出於其他一些原因,將房產登記於未成年子女名下,若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考量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假如可以證明確實沒有無償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實踐中不太容易。
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動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產,並登記於未成年子女名下。在雙方離婚時,另一方提出異議,認為一方未經己方同意,擅自動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產並贈與未成年子女,該行為應屬無效,依法應當撤銷。對於此種情形,實踐中處理方式不盡相同,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不支持的理由是,鑑於家庭成員之間的親密性,且該贈與行為亦不違背傳統情理,法院傾向於不認為系無權處分,更不會認為系夫妻一方惡意轉移財產。實踐中不支持的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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