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過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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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有財產過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夫妻共有財產過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婚姻存在期間

婚姻存在期間的夫妻單方名下房產需要過户給對方的話,需要雙方帶着身份證明、房權證、户口本、結婚證、過户確權審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門辦理,該過户屬於共有財產變更,只要工本費,不需要交税;

2、夫妻離婚後房產過户

離婚後原來夫妻單方名下房產需要過户的話,需要雙方帶着身份證明、房權證、户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過户確權審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門辦理,該過户房產也屬於共有財產變更,只要工本費,不需要交税;

只是需要提醒的是,過户的房產必須沒有貸款、不在抵押狀態。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

1、處理權平等

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共有財產的過户主要就是針對房產,機動車等這些不動產的,那麼過户不同的財產類型需要提供的材料也是不一樣的,假如説是過户機動車的話,那就得提供行駛證等相關有效材料。而且,婚內對財產進行過户,有些時候也根本起不到任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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