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借用勞動合同的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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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借用勞動合同的申請書怎麼寫
勞動合同借用申請書
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今天我要與大家講解的是:勞動合同借用申請書。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閲讀:

勞動借用合同

一、協議各方

1.甲方:_________(借用單位)

2.乙方:_________(借出單位)

3.丙方:_________(被借用人員)

二、協議內容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借用丙方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因_________需要,在徵得丙方同意後,向乙方借用丙方至甲方_________工作,本協議借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借用期間,甲方負責丙方的工作安排、考核、支付相應薪酬,甲方與丙方協議確定丙方的薪酬標準、核算及支付方式。

3.借用期間,甲方承擔丙方的勞動安全和其他相關管理責任,並承擔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

4.借用期間,乙方停發丙方的職級工資等所有工資性待遇,保留人事關係、檔案工資、並按規定及時調整。

5.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有關涉及人事管理的申報、證明和批准手續。

6.借用期間,丙方享受乙方醫療、住房、子女入學等公共福利待遇。

7.借用期間,乙方保留丙方的退休待遇,丙方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乙方人員同等條件辦理退休。

8.甲方應就乙方為丙方提供的各項待遇和管理向乙方支付補償金和借用管理費,補償金以丙方檔案工資為基數,按當年度屬地各項社會保險及統籌繳費比率計算,管理費按補償金的20%計算。補償金及管理費按社會保險年度測算並報產業人事主管部門審核後繳入_________財務處。

三、違約責任

1.協議各方如不能履行本協議商定條款,應先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給他方造成的損失並支付相應賠償。

2.其中,協議期未滿而提出提前終止協議的,違約方應分別向其他兩方支付不少於_________個月丙方檔案工資和乙方補償金及管理費之和的賠償。如有兩方共同違約,第三方有權要求兩違約方分別按上述標準賠償。

四、其他

1.本協議一式四份,經甲、乙、丙三方簽署後,報產業人事主管部門見證並備案後生效。

2.協議如有其他約定,可制定附件並在本條後註明與本協議同時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糾紛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不僅有助於單位專注於生產經營,也有助於勞動者儘快投入到工作當中,減少社會經濟成本的支出,促進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

【勞動合同糾紛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步驟

發生勞動爭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仲裁為終局裁決的情形外)。

上述步驟並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勞動爭議範圍

有些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並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的範圍,不能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而應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等方式維權。

1、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户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二)注意時效的經過

為避免時效經過,訴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時的行使權利,以達到時效中斷的效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注意證據的收集

雖説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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