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後怎麼寫申請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4.88K
申請勞動仲裁後怎麼寫申請書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怎麼寫

一、申請人在書寫申請書時,應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印。申請書由正本和副本組成,副本份數應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由仲裁委員會送達被申請人。

二、“請求事項”是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解決勞動爭議的具體事項,即申請人所達到的目的和要求。申請人應明確地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的目的和具體要求事項,如要求履行勞動合同、要求撤銷處理決定等。並要寫明申請人對解決勞動爭議所提出的具體主張,如責令被申請人補發工資××元、責令被訴人賠償經濟損失××元等。請求事項應當寫得明確、具體、合法、相對固定。即應當“四要四不要”:一要明確,不要含糊二要具體,不要籠統三要合理、合法,不要提無理要求四要相對固定,不要任意變換。對請求事項,在申請時要慎重,周密考慮,力求周到,沒有遺漏。在立案後,對請求事項確有不實、不全、不確切之處,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變更或者提出新的請求。

此外,如有必要申請部分裁決(即先行給付)的,應作為獨立的一項請求提出來。如在立案後才提部分裁決,則應另寫申請書。

三、“事實與理由”是申訴書的主體部分,是內容的重點,也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事項的根據。

是指雙方爭議的事實或者被訴人侵權的事實及其證據。案情事實的具體內容,包括:

(1)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2)爭議的發生、發展過程

(3)爭執的焦點和具體內容

(4)被訴人應承擔的責任。如申訴人自己也有一定責任,亦應提及,不能把過錯完全推給被訴人。

敍述事實應當“六要六不要”:一要和請求事項一致,不要相互矛盾二要寫得具體清楚,不要抽象空洞三要實事求是,不要誇大縮小四要把關鍵情節交待清楚,不要含糊其詞五要有理有據,不要捕風捉影六要心平氣和地擺事實,不要刻薄挖苦。

事實必須有證據來證實。所謂證據,就是證明所敍述事實的真實性、可靠性的依據。它決定着仲裁的勝負。對證據的要求是:(1)要列舉證據名稱和內容,證明何事(2)要説明證據的來源和可靠程度(3)要寫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請予調查(4)要提交證據原件或者複印件。一般是先提交複印件或者抄件,到開庭時才提交原件。對證據的書寫一般是在敍述事實時就隨着列舉證據。可在敍述事實中,用括號加以註明,這樣節省筆墨。也可在敍述事實之後,單列一段來交待證據。

在講清楚事實之後,應概括地分析爭議的性質、危害、結果及責任,同時提出請求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條款,以論證請求事項的合理、合法。理由,包括兩方面:一是認定案件事實的理由:二是提出法律根據的理由。引用法律條文要全面、具體,應引到條、款、項,不能只引條。書寫理由應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講道理,不要強詞奪理二要提供證據,不要空口無憑三要有針對性地引用法律條款,不要沒有法律根據。

理由的書寫,例如:“綜上所述(分析説明爭議的性質、過錯及危害後果),根據××法第×條第×款的規定(説明被申請人應負的責任),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以實現請求事項。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事實和理由可以合寫,不用分段處理。

四、書寫申請書應注意的問題

1、實事求是,分清是非。應堅持實事求是,嚴格忠於事實真相,不編造、不誇大、不縮小,不得將道聽途説、查無實據的材料寫進申訴書。在實事求是地敍述案情事實的基礎上,還要闡明道理,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分析被訴人的行為是否侵權違法,有何過錯,根據事實和法律被訴人應負什麼責任,應負多大責任等。

2、有法可依,以理服人。要堅持擺事實、講道理,堅持以理服人,而不能謾罵攻擊,以勢壓人。特別要注意以法律作為依據,注意準確恰當地援引法律條文進行論證,闡明自己主張的合法性,以求得仲裁庭的認同。在引用法律上要注意防止牽強附會,亂引錯引,更不能斷章取義。

3、層次分明,詳略得當。應高度重視表述的條理性、層次性以及內容詳略的安排。全篇的結構要按照固定的格式,有次序地展開,不得前後顛倒或者相互混淆。陳述案情事實要線條清晰,或是按爭議發生、發展的順序,按時間先後來寫或是先交代爭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爭議標的的情況,再寫爭議的原因與焦點等等。在內容安排上還要做到突出重點,詳略得當。關鍵性的問題要説清説透,枝節問題、次要問題則可寫得概略一些。切忌關鍵性問題沒有説清楚,與案件無關或者關係不大的內容又説得過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新法還在舉證方面作出傾向於勞動者的規定,除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外,考慮到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着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又特別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後果。此外,新法縮短了仲裁審理時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