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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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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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那麼,如單弧廁舊丿攪搽些敞氓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以後,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辭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據勞動部辦公廳發佈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6號)的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處理,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已經超過了試用期,那麼用人單位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除結算工資以外,還應當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6號勞動部辦公廳發佈四川省勞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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