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空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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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空地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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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院落拆遷應該怎麼補償

關於空地院落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給山東省高院的答覆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可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空地院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市場價格評估補償。而農村集體土地上空地院落屬於農村建設用地,因此,在拆遷的時候,按照農村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如果空地院落已經用水泥或者石板硬化,則應當按照地上附着物,結合建造成本與使用年限進行評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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