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 工資 福利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勞動糾紛 工資 福利
北京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勞動糾紛、人事爭議
我於2005年6月應屆畢業後與一單位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合同起止日期為2005年6月-2008年6月,其中試用期為前3個月;另外,由於單位幫助解決了北京市户口,因此同時簽了一份引進人才協議書,約定在該單位工作滿三年,若不滿三年,每不滿一年需繳納違約金1萬元。 2006年9月,在該單位兢兢業業工作了1年多後,由於待遇等各方面的原因,終於忍不住向單位提交了辭職申請。起初單位不同意辭職,但同意先暫時掛職,此後我於2006年10月中旬便轉行在另一單位工作,直至2007年8月再次向原單位提出辦理辭職手續。經協商,原單位同意我在繳納違約金1萬5千元后解除合同。由於本人當時遭遇重大經濟危機,原單位同意先繳納1萬元後把檔案和社會保險等轉出,剩餘的5千元暫以户口作抵押,但應在3個月內繳納(有承諾書證明,同時單位還欠我10月份的半個月工資,欲最後再解決)。後由於本人經濟原因,一直無法按時繳納(期間曾於2007年11月回去協商減免但無果)。直至2008年10月,本人再次回原單位欲繳納剩餘的5千元,但單位以我違反承諾書為由,原先的承諾書已無效,應按照引進人才協議書上約定的“在該單位工作未滿兩年共須繳違約金2萬元”(已繳納1萬元,需補繳1萬)。 在此,提出幾點爭議: 1.本人沒有及時繳納剩餘的5千元違反了承諾書,但原單位以此為由追罰我5千元是否合法?即使按不滿兩年處罰,但協議書上沒有説明違約金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違約金應按月計算還是年計算(本人實際工作了1年4個月)? 2.原單位在本人試用期3個月期間,沒有給我辦理社會保險(四險一金), 且轉正後一年多時間一直按1200元的基數給我繳納是否違反規定?本人是否還可以追討?(本人試用期待遇為基本工資1200元,轉為正式工後增加任務工資和加班工資兩項,辭職時月收入總計約3千左右;按照北京市規定,繳納保險基數不應低於職工上年平均工資,2006年北京市城鎮職工月均工資約2734元,2006年為3008元。) 3.如何能以最快速度解決這些問題,要回自己的户口?如果要申請勞動仲裁,是否還有效,應向哪一級申請(辭職前該單位在亦莊開發區註冊,但辦公地址一直在朝陽區,目前該單位由於改制已在朝陽區註冊)?一旦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會出現什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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