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經適房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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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經適房管理規定
鄭州市工傷認定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鑑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而申請做工傷認定,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由單位在事發後30天內,受傷者或家屬在事發後1年內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在傷情相對穩定時,申請做勞動能力鑑定(即傷殘鑑定),然後根據認定和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因工負傷待遇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條件,即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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