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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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怎麼辦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怎麼辦
以經常居住地為準,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條,當事人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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