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下對於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含義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想了解一下對於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含義
想了解一下對於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含義
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簡單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債務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債權人也只能請求債務人按該種標的履行的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債務人可從中選擇其一履行或債權人可選擇其一請求債務人履行的債。
根據債的履行是否可以選擇,債可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的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來履行的債。
區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意義在於,選擇之債的當事人須於數種給付中選定一種履行,而簡單之債不發生選擇。選擇之債給付的選定亦即選擇之債的特定。
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選擇權的歸屬依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定,或歸於債權人,或歸於債務人,或歸於第三人,均無不可。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時,選擇權應歸於債務人一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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