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再次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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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再次入職
原單位離職員工再次入職能否重新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至於“原單位離職員工再入職能否重新約定試用期”優先看看有沒有地方性的並且還有效的解釋,如果有按照法律解釋對試用期勞動關係做出合法處理,如果沒有則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另外,一個人在適應期的時候自行退出,雙方勞動關係解除。這個人再次來公司則是開始了一段新的勞動關係。不能在新的勞動關係中續期之前已經解除的勞動關係中未完成的部分。以上就是關於離職員工再次入職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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