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公告的發佈主體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徵地拆遷公告的發佈主體
怎樣發佈徵地公告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合法的土地徵收公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公告必須在徵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後實施


徵地方案是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後或同時必須上報的材料。徵收土地方案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其內容包括:被徵收土地的數量、位置、權屬以及土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寫,同時另附《建設擬徵(佔)土地權屬情況彙總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關補償標準的規定;用地單位對本方案的意見;徵地紅線圖等材料。徵收土地方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徵地方案相關內容予以公告。


土地徵收方案確定後,被徵收人是有權利知道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的。一般是可以到國土部門或者當地政府網站上進行查詢的,如果查詢不到相關信息的可以依法到當地政府機關提出申請依法進行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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