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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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更改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更改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簽訂日期必須寫嗎
合同的簽定時間不屬於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合同的簽定時間不屬於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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