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 交通肇事 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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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 交通肇事 辯論
我想諮詢一下交通肇事如何進行辯論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該解釋列舉了應當視為自動投案自首的情況,被告應當按自首處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時,當時顯然還沒有被司法機關所發覺;   2、從公安局的自首證明看,是被告人案發後自動到交警部門投案的;   3、被告人投案後主動如實交代了交通肇事經過,既沒有推卸責任,更沒有隱瞞事實,悔罪態度是誠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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