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 - 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所產生的財產關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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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和其他類型所導致的無效存在很大的區別,因為因重婚所導致的婚姻無效,在財產的處理上會影響到合法夫妻關係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故在處理時應首先注意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此,法律規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以上規定均為保護合法夫妻關係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同時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或遺贈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的,應當確認為無效。其他原因導致婚姻關係無效的財產關係處理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所產生的財產關係的處理

由於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故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了同居關係,依《民法典》的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時法律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其他原因所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方式。但是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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