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律師事務所解析——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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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過,要是欠錢的人突然去世了怎麼辦?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律師事務所解析——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

有人説,人死債消,人都沒了,債務自然也就不用還了,債權人只能自認倒黴。這種説法有點兒“逝者為大”的味道。

也有人認為,人死債不能消,畢竟債權人借出去的錢也都是辛辛苦苦賺來的血汗錢,應當父債子還、夫債妻償。這種觀點又有點兒“連坐”的影子。

其實,以上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都不完全錯誤,只是過於絕對,也不全面。



按照時下的法律,債務人去世後,其所欠的債務怎麼辦,要分不同情況進行討論。

如果債務人生前所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則應“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


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共同償還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向債權人償債;


二是,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等事實而轉變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也就是説,即使夫妻離婚了或者一方去世了,債權人仍有權要求雙方或者仍在世的一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當然,並非所有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依照民法典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以下債務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並且在債權人知道該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的情況下,則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屬於該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要是欠錢的人突然去世了,債權人首先應當弄清楚欠錢的人是否有配偶,以及對照法律分析去世之人所欠的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欠錢的人有配偶且所欠之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完全可以要求去世之人的配偶還錢。

倘若欠錢的人沒有配偶,或者所欠之錢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欠錢的人留有遺產,則債權人有權要求遺產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價值範圍內還錢。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

也即,若債務人去世後留有遺產,並且其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以及受遺贈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則繼承人應當在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對債務人生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比如甲在生前對外負有100萬的債務,其在去世後留有價值50萬的遺產。甲的繼承人只有他的兒子乙。那麼乙在繼承50萬的遺產後,就要為其父甲償還50萬的債務。

假如債務人沒有配偶,或者所欠的錢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同時去世時也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在這種情況下,人死債消,債權人就只能自認倒黴了。

若債務人沒有配偶或者所欠的錢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其去世後留有遺產,但是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則債權人應該怎麼辦?

按照法律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是可以以書面形式放棄繼承權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可以不承擔清償責任。簡言之,若債務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人是否對債務人的生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完全由繼承人的意願決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能強制要求放棄繼承的人還或者不還。

只要債務人在去世後留有遺產,無論其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其實對債務的清償都沒有任何影響。即使債務人的繼承人放棄了繼承,債權人不能要求繼承人償債,但仍可以直接針對債務人遺產主張權利,這時債務人的遺產管理人應當負責處理。

若債務人沒有遺產,其生前所負的債務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務人因意外去世而有一筆死亡賠償金,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的親屬用債務人的死亡賠償金來償還債務人的債務嗎?


答案是不可以!


或許在很多人看來,死亡賠償金應屬於債務人的遺產,所以用死亡賠償金來償債天經地義。


但事實上,死亡賠償金並不是賠給死者的,而是賠給死者近親屬的,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損害撫慰和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也就是説,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予以了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既然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那麼死者的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後,自然也就無需按照“限定繼承”的規則在死亡賠償金範圍內為死者生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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