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團體意外險工傷可以雙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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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團體意外險,是年滿16 週歲到65 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公民,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或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合法關係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保。與個體意外險類似,都保障意外身故、意外傷殘、意外醫療和停工損失,只不過投保人是以單位為代表的全體建築工人。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的保險金是否能抵充用人單位工傷賠償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建工團體意外險工傷可以雙賠

一、建工團體意外險是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建工團體意外險,全稱是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屬於人身保險。人身保險適用定額給付原則,當保險合同約定的情形出現時,保險公司即應按照相應的標準給付保險金。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二、建工團體意外險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三、建工團體意外險不具有轉移企業工傷賠償風險的功能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如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而建工團體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不具有強制性,不具有轉移工傷賠償風險的功能。可見,法律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旨在維護職工的利益,但該保險不具有轉移企業工傷賠償風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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