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員巧用錄音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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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員巧用錄音維權

女職工懷胎十月辛苦產兒,在其休完產假上班當天,竟被公司領導口頭告知以後不用再來上班。莫名其妙被“炒魷魚”,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下將由張穎律師為您一一解説。

案情介紹

2010年,柯某到南寧某分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商定及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為2700元(基本工資1500元+交通補貼200元+績效工資1000元)。2012年4月18日,柯某在醫院剖腹產下一女兒,於同年8月13日回公司上班。公司方面認為柯某屬自動辭職。

休假期間,公司只向柯某發放了基本工資,扣發了交通補貼及績效工資。她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及補發被剋扣的工資。公司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予以拒絕。這下要怎麼證明月工資收入標準、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於是她留了一個心眼,將與公司方面交涉的全程進行了錄音,並準備申請勞動仲裁

2012年11月8日,公司向柯某發出書面通知,請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到崗上班,如在規定時間內未按時上班,單位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接到通知後,柯某猶豫了,到底自己是應該回去繼續上班呢?還是申請勞動仲裁?經過一番深思熟慮,她決定申請勞動仲裁。2011年11月19日,柯某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扣發的工資、生育醫療費用補貼、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賠償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賠償失業保險金的損失等,南寧某分公司與其總公司負連帶責任。其後她對仲裁裁決不服,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審判

南寧市某分公司在法院審理時辯稱,柯某每月工資為1500元,沒有績效工資;交通補貼是在崗的人員才發放,不存在剋扣工資的情形;公司已於2012年11月8日書面通知柯某按時回公司上班,系柯某不願意回公司上班,不存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法院審理

柯某於2010年4月到南寧某分公司工作,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事實上已成立勞動關係。柯某在職期間,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根據柯某提供的工資表結合錄音資料顯示,柯某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加各項補貼組成,公司領導亦在錄音資料中承認柯某每月績效工資為1000元。在柯某休產假期間,公司只發放了基本工資1500元,扣發了部分交通費和績效工資,應予補發。法院認為,被告公司領導在2012年8月13日口頭通知原告柯某“不用上班”,已經發生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被告某分公司再於2012年11月8日向柯某發出回單位上班的書面通知,對柯某已無約束力。被告某分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違法,柯某未主張繼續履行勞動關係,被告某分公司應向柯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綜上,法院遂判令被告南寧某分公司向柯某補發被扣發的工資、補發生育醫療費用補貼、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賠償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賠償失業保險金的損失人民幣合計29731元;被告總公司對其下被告某分公司的義務,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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