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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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有哪些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解決懷孕女職工有哪些權利的辦法有:
1,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本單位的利益,一旦發現女職工懷孕,便以種種理由予以辭退或解聘,甚至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約定幾年內不得懷孕,甚至是不能談戀愛和結婚。
2,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鬆,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3,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4,懷孕婦女的休息權。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 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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