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訂勞動合同被解僱扣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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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訂勞動合同被解僱扣工資怎麼辦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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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解僱

  1、可儘量收集證明你該店鋪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紀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考勤記錄;
  (6)用人單位向税務局申報的個税記錄、同事或客户的證人證言、勞資糾紛協商錄音、工作過程中的書面授權文件等,均可作為勞動者主張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2、單位未簽署勞動合同,應支付你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如已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還可要求單位支付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金。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未上社保可要求補繳,並可以此為由隨時通知單位後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並可依法要求給予經濟補償。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投訴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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