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被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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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被約定試用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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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可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實踐中,對於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不是很清楚,部分企業在續簽勞動合同尤其是續簽勞動合同後變更工作崗位時,仍然再次為勞動者設定試用期。其實,企業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即便工作崗位發生變化,但是此前用人單位已經在實際工作中,對勞動者的精神狀態、個人品質、工作能力等進行過考察。一般來説,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的表現,作出是否延續其勞動關係的決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因而,今後您在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無論崗位變化與否,用人單位都無法再為您設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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